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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C001-C0000/2018-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1-15
文号: 泰高政办发〔2018〕2号 文件下载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泰州市高港区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高政办发〔2018〕2号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泰州市高港区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扎实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为推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迈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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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5日



泰州市高港区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泰高发〔2017〕7号)精神,助推我区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立区级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泰高发〔2017〕7号文确定的扶持政策意见的兑现,鼓励招引高端国际资本,鼓励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促进对外经济合作提质增量,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每年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对区内现有企业以外资方式增资扩股的,每增资并实际到账1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对新落户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七条对当年经省商务厅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奖励对象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实施法人。

第八条对于企业境外质量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费用,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剩余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于在本区注册并获得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结汇、退税等进出口环节中5项以上服务,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进出口基地,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称号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年出口在200万美元以上),产生的平台费用或宣传推广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年出口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参加境外展,每个展会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首次突破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以上年的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对高港域内企业每年从泰州港进出口集装箱,每增加1标箱(外贸)给予4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对落户泰州综合保税B区的出口加工类企业,年出口额首次超过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贸易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按年度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入驻综保B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当年新签外经合同额达到5000万美元、4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当年外经营业额累计达到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境外正式注册实体公司且当年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或国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科技企业、知名品牌,且当年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进入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投资的企业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经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对当年经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每超100万美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支持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省商务厅确认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贴。


第三章 具体申报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降低企业获取政策支持的成本,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对部分项目采取免予申报的方式,即由区商务局牵头提供依据或证明,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免于申报的项目包括: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不属于上述免申报范围内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报奖励资金:

(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基本条件

1.在泰州市高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基础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3.诚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拖欠职工工资和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二)企业申报的项目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落款为项目单位公章;

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3.申报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5.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增资扩股类项目申报奖励资金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类项目奖励申报表;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增资扩股的备案回执;

3.企业增资扩股的资金到帐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进账单、FDI入账登记表、出资证明书及印花税等。

第三十条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申报奖励资金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外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申报表;

2.商务部门关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回执;

3.企业的资金到帐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进账单、FDI入账登记表、出资证明书及印花税等;

4.关于先进制造业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5.项目信息、合同及开工的备案文件。

第三十一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报奖励资金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奖励申报表;

2.省商务厅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际市场自主品牌建设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5.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平台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申报表;

2.省、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认定文件。

第三十四条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类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海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类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上年度自营出口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项目申报单位与服务商签定的合同复印件;

5.将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购买的电子商务服务页面信息截图及地址链接打印在A4纸上。

第三十六条境外展览会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上年度自营出口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2.展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3.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如境外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5.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6.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走出去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签外经合同额项目

1.新签外经合同额项目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5.企业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里填报统计数据的证明,如网页截屏等(截止申报月前填报的对外投资的年报或月报数据)。

(二)外经营业额项目

1.外经营业额项目申请表;

2.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提供商务部中标文件复印件,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项目提供江苏省商务厅有关确认文件复印件;

3.申请企业关于境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应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境外注册时间,境外经营地址,实际资金和实物投资额特别是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营状况、利润回报情况等,境外企业获取境外资源或带动国内出口或获取技术、品牌等方面情况);

4.境外企业建设或经营现场图片等。

(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类项目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类项目申报表;

2.赴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应加盖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公章)或其他能够有效说明企业确已报到登记的证件材料复印件;

3.境外汇款申请书、海关报关单等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等。以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资金汇款申请单中应注明为投资资本金或境外投资款汇出,无注明或者为贷款、借款应提供相关原因说明及外汇管理部门的佐证材料)、资金汇款单、财务记账凭证、资金汇出当月的银行对账单(此应提供加盖银行红章的原件)等资金投入证明复印件等;以实物或设备等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提供海关报关单、财务记账凭证等投入证明复印件等;境外研发中心产生重大技术突破项目需提供由项目所在国(地区)具有全球网络、在相关领域具有成熟专业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对境外研发中心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评估价值证明复印件等;

4.资金、设备在境外实际使用形成固定资产和各项费用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购建固定资产和费用支出的有关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5.投资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非合并抵销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及附注,且有相关投资的注明。

第三十八条服务外包类项目申报奖励资金要求:

(一)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注册的企业;

2.在岸外包执行额达500万元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执行额达100万美元以上;

3.申报的服务外包业绩数据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中可核查。

(二)申报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服务外包项目资金申报表;

2.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转账贷方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4.财政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服务外包审计项目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奖励资金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另须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平台实施主体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注册;

2.已建平台申报的服务外包业绩数据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中可核查。

(二)申报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报表;

2.省或市级商务部门认可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证明文件;

3.初建平台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书、组织框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场所租赁合同、项目实施预期评估报告及相关初期投入证明;

4.已建平台提供项目实施时限内平台建设或运营服务的情况汇报以及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实际支出清单及凭证;实施时限内服务企业及服务项目清单;

5.初建平台与已建平台不得重复申报;

6.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第四十条每年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公开发布开放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受理时间。

第四十一条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园区、镇街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独报送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交份数视具体项目评审需要而定,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各所在地园区、镇街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随具体项目申报资料转报区对口部门。

第四十三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从区政府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关类别的项目评议小组,对申报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单位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在高港区商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扶持奖励项目资金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将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扶持奖励项目资金,联合行文下达有关区级项目单位。


第五章 职能分工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区商务局负责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制定发布、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金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有关扶持奖励资金。同一项目不得提出两类以上的资金申请,也不得兼报区级其他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项目。

第四十六条从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综合管理与评审经费,用于项目评审、政策宣传发布及信息平台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等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度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违规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不适用于政府投资性项目。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不依法纳税的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条本细则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如本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或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已明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再享受。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与泰高发〔2017〕7号文同步施行,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