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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C001-C0000/2018-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12-26
文号: 泰高政办发〔2017〕167号 文件下载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高政办发〔2017〕167号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扎实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为推进我区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迈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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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泰高发〔2017〕8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立区级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专项资金”),用于泰高发〔2017〕8号文确定的扶持政策意见的兑现,支持区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激发企业争先创优、做大做强,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工业专项资金每年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文件确定的政策的兑现,重点为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融资担保等提供帮扶。

第四条资金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具体申报要求


第五条高港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免)报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在高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基础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3.诚信记录良好,当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4.当年无未依法纳税、因违法经营导致行政处罚以上处理的;

5.当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为降低企业获取政策支持的成本,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对相关部门认可或授予各类称号、认证的项目,采取简化流程、免申报的方式。

免申报项目包括: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10万元。(区发改委、经信委、科知局提供依据)

2.对新通过省部级(经济类)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项目奖励3万。(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智能车间,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4.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5.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6.对新认定的市级管理创新先进企业、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7.对新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通过注册检测的奖励2万元,通过临床试验的奖励20万元,通过体系考核并注册审核通过的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8.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一事一议)的基础上配套奖励50%。(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9.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3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0.对首次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以上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1.对首次获得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3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2.对首次获得泰州市质量管理奖、泰州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3.对首次获得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4.对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5.对牵头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6.对牵头制(修)订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7.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8.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奖励1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19.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奖励1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20.对列入市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奖励1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21.对被评为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22.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及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管理体系评审验收的试点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20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23.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五星级数字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工程企业以及通过省级“两化融合”贯标管理体系评审验收的试点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24.对新取得国军标体系认证和保密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25.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26.根据上年开票销售、入库税金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前1-10位、11-20位的工业企业,分别授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功勋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区财政局、经信委提供依据)

27.对当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级地方留成、税收总量和税收增幅等指标,结合企业用工等要素进行综合考核,对前20名进行表彰奖励。(区财政局、经信委提供依据)

28.对上年本地纳税比历史最高纳税额净增超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超额累进突出贡献奖励。超过历史最高额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3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8000万元(含)-1.5亿元的奖励25万元;1.5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45万元;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90万元。(区财政局、经信委提供依据)

29.对“新三板”报会奖励2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奖励100万元;对进入主板辅导期的企业奖励150万元,首家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第二家及以后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具体政策参照《高港区企业主板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和《2017年全区挂牌上市工作要点》执行。(区金融办提供依据)

3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园区、绿色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3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3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33.支持产业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对获得国家级认定命名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命名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认定命名的奖励30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34.对当年评为省共性工厂和列入省共性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35.对创成国家级特色园区、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创建责任单位20万元;创成省级示范园区、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创建责任单位10万元。(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知局、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36.对在园区设立为企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技术)平台,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10万元。(区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知局、市场监管局提供依据)

37.鼓励各类评估、检测、咨询、设计等第三方中介服务单位在我区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供应商;当年正常开展业务,且实现税收贡献10万元以上的,授予“星级服务单位”称号。(区经信委提供依据)

第七条不属于上述免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以下对应条款的要求申报。

一、申报要求

企业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落款为项目单位公章;

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5.资金申请表。(园区、镇街审核盖章)

二、程序申报的项目范围

第一类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一)软件业务开票销售类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申报企业为经省评定的软件企业;

(2)软件业务(含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开票销售首次达500万元(含)以上。

2.支持标准:奖励2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申请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当年应税销售发票复印件。(汇总表须税务部门盖章)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品类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同一类型产品当年销售达20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终端产品与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所明确的产品名称相一致的企业。

2.支持标准: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产品当年应税销售发票复印件(汇总表须税务部门盖章);

(4)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第二类鼓励企业智能改造项目

(一)企业智能改造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申报项目经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2)当年技术设备投入1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技术设备投入300万元、两化融合项目软硬件总投入100万元、单台设备金额200万元或整条生产线1000万元、智能设备5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一般工业项目当年技术设备(含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技术设备(含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在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方面软硬件总投入100万元以上,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购买单台设备金额达200万元或整条(套)生产线达1000万元的,按生产线(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补助;购买智能设备且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智能改造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内审购置技术设备发票的汇总表,并附购置技术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项目立项批文,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4)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二)智能制造生产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在高港区范围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2.支持标准:奖励3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智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佐证材料(签约合同、方案、实施情况、服务发票等)。

第三类鼓励企业高位嫁接项目

(一)资本嫁接项目

1.支持标准:资金入股我区企业达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费用),按实际到账资金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高位嫁接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能反映区外产业关联企业入股我区企业的实际到账金额的审计报告一份(或入账凭证);

(3)区外产业关联企业入股后,企业股本变化前后公司章程各一份(复印件);

(4)双方签订的正式资金入股的协议。

(二)品牌嫁接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需为高港区注册企业;

(2)被许可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2.支持标准:对与世界五百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或者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鼓励企业高位嫁接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嫁接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

(3)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手续;

(4)驰名商标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兼并重组类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需为高港区注册并发起兼并重组的企业;

(2)兼并重组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3)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含关联企业)需绝对控股,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

2.支持标准:在我区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基年地方财力留成增长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兼并重组区外企业或在区外(含境外)投资,并在我区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按比财务结算中心设立次年起地方财力留成增长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60%。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高位嫁接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兼并重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包括发起方和被兼并方)、实施路径、具体做法和主要成效等;

(3)兼并重组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兼并重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等;

(5)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材料;

(6)对申报项目有帮助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

(四)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1.支持标准:对成功发债且上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债券实际发行额的0.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上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高位嫁接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入库税金证明材料;

(3)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资金入账凭证;

(4)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类鼓励企业创新发展项目

(一)新技术、新产品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获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且当年开票销售达500万元(含)以上。

2.支持标准:奖励5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通过省级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证书复印件、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文件复印件;

(3)申报产品(技术)当年应税销售发票复印件(汇总表须税务部门盖章)。

(二)对管理创新模式在全国和全省进行推广的奖励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企业必须为江苏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或江苏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

(2)企业管理创新经验或案例在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上刊登推广(刊登期刊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有国际刊号ISSN号和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

2.支持标准:对管理创新模式在全国和全省进行推广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江苏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或江苏省管理创新优秀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刊登稿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邀请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1.支持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手续;

(3)项目验收报告;

(4)与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5)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中介机构印章的服务费用清单;

(6)加盖企业公章和银行印鉴的付款凭证;

(7)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案例;

(8)证明企业转型升级成效的相关材料。

(四)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1.支持标准:对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年开票销售首次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该产品开票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申报年度的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报产品当年应税销售发票复印件(汇总表须税务部门盖章)。

(五)吸引技术入股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实现产品档次、技术和质量升级的企业。

1.支持标准:在新产品批量生产后,一年内新产品开票销售规模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技术入股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合作协议复印件;

(3)申报产品当年应税销售发票复印件(汇总表须税务部门盖章)。

第五类企业做大做强类项目

(一)发放贷款贴息券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对区内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及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初创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发放贷款贴息券。

(2)小微企业特指小型和微型工业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严格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支持标准:在原有贷款规模基础上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新增银行贷款500万元(含)以内按50%贴息,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按25%贴息,2000万元以上的按10%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初创期三年以内,以营业执照注册期为准);

(3)出具申报年度及上年度银行征信报告(含贷款金额);

(4)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和付息清单;

(5)新增贷款佐证材料;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1.支持标准: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1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股改的佐证材料(包括与国家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签订的正式辅导协议、营业执照、付款凭证等)。

第六类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一)节能、节电改造项目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项目已竣工投产;

(2)项目及依托主体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完善的审批手续;

(3)节能项目年节能量为300吨(含)-500吨标煤的项目,节电项目年节电量为20万(含)-30万千瓦时项目。

2.支持标准:对企业实施年节能300吨(含)-500吨标煤的项目,奖励8万元;对企业实施年节电量20万(含)-30万千瓦时项目,奖励4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绿色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节能(节电)情况报告:需说明改造前企业主要生产线(装置)、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消耗情况,要详细说明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和用能设备的规模、工艺流程和产量、能源消耗情况(用文字和图表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节能(节电)效果分析,详细计算节能(节电)量(电力折标系数用3.3吨标准煤/万千瓦时);

(3)园区、镇街出具的节能技改项目验收意见或进展情况佐证;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技术设备投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二)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项目已竣工投产;

(2)新购设备(剔除专用设备更新改造)投资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

2.支持标准:奖励3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绿色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3)重点说明被淘汰设备的名称、型号,及其对应的国家落后用能设备淘汰目录内容;

(4)更新和淘汰用能设备的影像资料(清晰显示设备铭牌),并提供新上设备的具体型号、规格、能效等级等参数;

(5)淘汰设备的拆解或废品处理凭证。

第七类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一)申报首次建成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业企业(带支付功能)奖励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在高港区范围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2.支持标准:奖励5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产业集聚发展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工业企业设立电商平台佐证材料;

(3)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佐证材料(签约合同、销售发票等);

(4)电子支付交易凭证及有关报表。

第八类鼓励产业平台建设

(一)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

1.申报主体另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当年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给予申报当年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产业平台建设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际投入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服务性收入发票复印件。

(二)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1.支持标准:按照服务实现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产业平台建设类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实现开票销售发票复印件;

(4)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案例材料。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第八条每年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公开发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扶持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受理时间。

第九条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园区、镇(街)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份数视具体项目评审需要而定,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各园区、镇(街)对所属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随具体项目申报资料转报区对口部门。

第十一条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报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单位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由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将扶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区财政安排的扶持项目资金,由区财政直接下达有关园区、镇(街)及项目单位。


第四章 职能分工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区经信委负责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制定发布、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有关扶持奖励资金。同一项目不得提出两类以上的资金申请,也不得兼报区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